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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:
 
1、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
2、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3、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4、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5、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
 
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:
 
1、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2、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
3、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4、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
5、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6、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7、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
8、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
 
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
 
內政部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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